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白某诉被告温某斌、温某艳等人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公正判决,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关于遗产分割的争议,更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了平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白某系四川人,与其儿子到海南经商,恰遇被继承人温某辉,二人相识不久后于2018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亦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温某辉与前妻李某共同生育二子温某斌、温某艳,李某逝世后温某斌二人时常照顾患病多年的父亲,虽白某与温氏二子没有过多感情交流,但也相安无事。直至2023年5月,温某辉因疾病恶化去世,温某斌、温某艳全程操办父亲的丧葬后事,白某一直未出现,矛盾的种子也在此时深种在温氏二子心中。葬礼结束后原本以为悲伤就这样淡去,生活照常运转。2024年9月,白某以配偶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温某辉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及各类丧抚费用。温某斌、温某艳辩称,存款可按法律规定处理,但二人与其已故父母在案涉房产中共同生活已久,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且案涉房屋是已故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要分,也应当将房屋分给其二人,白某继承份额较少,可由二人折价补偿白某继承的份额。
乐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温某辉遗产如下:案涉房屋系温某辉与前妻李某婚后购买,经评估鉴定价值为132082元,应属温某辉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李某的份额(50%)由温某辉、温某斌、温某艳共同继承。温某辉的份额(50%)加上其继承李某的份额为被继承人温某辉遗产。
此外,银行存款104000元、生前工资卡余额10000元、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2394.13元、养老金返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17607.45元,合计134001.58元,应属温某辉和白某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款项的50%属于被继承人温某辉的遗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补、退发待遇金额,该三项款项并不属于遗产范围。
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先确定被继承人所占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温某辉的遗产,应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由配偶白某、长子温某斌、长女温某艳各继承三分之一。判决案涉二层楼房一套及两间瓦房归温某斌、温某艳所有;温某斌、温某艳折价补偿白某遗产份额款29351.56元;134001.58元的50%按相同比例分配。
判后,原告白某对案涉房产分割不服,承办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解答白某心中疑惑,涉案房产属不宜分割的遗产,二被告与其父母在该房屋成长生活,对该房屋有浓厚感情。二被告双亲相继去世后,涉案房屋除其居住效用亦承载二被告与双亲感情联系。为了不损害该遗产的效用,故酌定,涉案房屋应由温某斌、温某艳继承并以折价补偿原告白某的份额为宜。经法官耐心释法,结合情理开导,白某最终理解了判决的初衷和依据,并当即服判息诉。
该案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乐东法院以专业素养诠释公正,以真诚态度消弭对立,刚性裁判与柔性释法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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