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早已是深入人心的安全警示,然而,仍有人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心存侥幸,最终酿成大祸。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将行人撞死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24年12月20日 18 时,被告人吉某某在无证且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着二轮电动摩托车,从乐东县抱由镇供气站朝着保定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镇内某路段时,行人李某某正在横过公路。由于吉某某饮酒后无法正常操控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车径直撞上了李某某。巨大的冲击力将李某某撞倒在地,现场一片混乱。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以及对相关物证的检验,很快还原了事故的真相。经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高达444mg/100mL,远远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在如此高浓度酒精的影响下,吉某某的判断力、反应力和操作能力都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同时,交警部门认定,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
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乐东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此案中,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吉某某无证且严重醉酒驾驶的恶劣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严惩处。同时,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包括吉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了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电动车的日益普及,人们在享受其便捷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交通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不应仅仅局限于汽车,所有的机动车,包括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则。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广大群众务必牢记,只要沾了酒,就绝不能开车,时刻保持警惕,莫让一时的疏忽和侥幸,换来终生的悔恨。同时,亲朋好友之间也应相互提醒、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邓鹏 徐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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