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村民小组诉被告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B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一案。该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中对于案涉土地的登记。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日期已超过该证颁发日期二十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回顾
庭审前,为确保程序规范高效、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成员认真审阅案卷,分析研判案情,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围绕A村民小组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颁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焦点开展调查与辩论。庭审后,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定原告虽与颁证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案涉土地证颁发时间为2005年1月9日,原告至2025年1月22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或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且从知道行政行为后提起诉讼的期限,不能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其他案件)或二十年(不动产案件)。超期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简言之,权利被侵害后要及时主张,“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将丧失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是对“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的生动诠释。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丧失诉权,追悔莫及。(邱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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