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办结一起特殊的指定监护人案件。家事法官通过谈心谈话、深入基层调查、部门联动、线下回访等创新举措,将“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以温情司法为未成年人构筑起权益保护的坚实屏障,书写新时代基层司法为民的生动篇章。
4月16日,该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指定监护权纠纷案。案件当事人张某康(13岁)、张某颖(11岁)和张某彤(6岁)系同胞兄妹,自小历经人生坎坷。2023年9月,其父亲因病离世。2024年11月,其母亲也因重病去世,让这个本就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其爷爷奶奶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居住环境较差,无力抚养三位未成年人。其外公外婆居住在江西老家农村,无固定收入,无法给予照顾。
自父母离世后,三位未成年人便在大伯张某甲(其父亲的胞兄)、大伯母王某甲家中生活。近年来,张某甲夫妇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支持其学业发展。经过多方慎重考量,未成年人的伯父、伯母一致向法院申请指定其担任三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面对这一特殊诉求,民事审判法庭迅速响应,秉持专业与温情开启这场守护之旅。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适用特别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第一时间联系有关当事人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数次谈心谈话,对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的现实情况有了更加详细的掌握。考虑到被监护人张某康、张某颖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官询问了其个人意愿,并进行了记录。法官综合考虑三位未成年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拟指定未成年人的大伯父张某甲、大伯母王某甲担任其监护人。
由于该案案情特殊、事实复杂,5月6日,琼山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联合区妇联、民政局等政府部门力量,积极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围绕变更监护权、社会帮扶、诉后回访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一致同意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由其伯父、伯母担任监护人,并针对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予以政策帮扶,积极开展慰问回访,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多部门联动,以“司法服务+社会协同”的模式,有效搭建起了多方协作的未成年人关爱网络,构筑起本案法律与温情的双重保障。
为持续跟踪案件审理效果,民事审判庭积极开展案后回访工作。5月21日,琼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芸,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新与承办法官刘佳弥线下走访三位未成年人之家,与未成年人、其伯父伯母进行了详细的交谈,仔细询问他们的生活情况、孩子们的学习情况及监护情况等,了解他们的生活需求,为他们送去了书包和文具。交流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中心话题,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监护人依法承担实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对他们目前存在的一些困惑和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嘱咐他们多保重身体,多与孩子沟通,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
这起看似简单的“小案”,却是关乎未成年人未来的“大事”。琼山法院民事审判庭用实际行动证明,司法不是冰冷的条文适用,而是充满温度的民生守护。从谈心谈话、深入基层调查到部门联动、诉后回访,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到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每一个环节都彰显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
下一步,民事审判庭将继续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更专业的司法能力、更温暖的司法服务,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不断提升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
典型意义
监护权既是权利又是法定义务。在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和保护的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案是解决监护“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变更无实际抚养能力的爷爷奶奶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伯父、伯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为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王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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