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高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3月30日06时30分许,何某祥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那大镇中兴大道与解放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适遇羊某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成经此路段,由于何某祥醉酒、无证且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祥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羊某美及刘某成无责任。
原告刘某成于6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678.81元,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杨柳组织调解并听取了双方意见,耐心释法明理,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双方最终于6月9日达成调解,确定赔偿金额为8400元。因被告何某祥此前已垫付医疗费900元,故剩余需再支付给原告刘某成7500元。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朗小团 苏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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