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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法院:公正司法解民生难题 锦旗致谢显司法初心

2025-09-01 10:05:56  作者:黄歆捷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浏览量:11620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业委会代表将一面印有“法槌敲响正义 天平丈量公平”的锦旗送到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晓莉的手中,表达对李晓莉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践行公平公正司法、尽职尽责为民的由衷赞誉。

2014年8月,第三人某建设单位在完成小区建房后,将案涉80平方米架空层区域改建的两间房屋,交由小区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用房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为2年。然而期限届满后,这两间架空层房屋本应随约定失效回归“全体业主共有”属性,物业公司却未按规定返还,两名占用房屋的业主也拒绝腾退,该争议就此搁置。直至2023年该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李晓莉秉持高度的司法责任感,逐页梳理证据材料,反复核对案件细节,深入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案涉架空层系开发商建设,但其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房屋主体,与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性质相同,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当开发商将新建住宅全部出售之后,公共设施的权属亦应随房屋主体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及两名占用房屋的业主,将案涉80平方米架空层区域交还小区业委会管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完毕,当事人已按判决要求将架空层区域交还业委会,困扰小区业主多年的权益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下一步,龙华区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法院人的责任与担当。(黄歆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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