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帮助亲属掩饰、隐瞒上游受贿犯罪违法所得,最终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系亲兄弟,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乙明知其胞兄王某甲担任澄迈县某单位领导职务,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并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仍接受王某甲给其的受贿所得共计110万元,并帮助王某甲以他人名义购买宅基地和房产,掩饰、隐瞒王某甲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案发后,王某乙协助王某甲将受贿所得赃款退回累计9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王某乙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及足额预缴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澄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介绍,洗钱犯罪并非简单的赃款转移行为,而是通过一系列“漂白”手段将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合法化,其侵害的法益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打击洗钱犯罪,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亲友协助洗钱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法官提醒,亲友关系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免责事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勿触法律红线。(赵明伟 王浩然)
[责编:刘慧]
版权所有 法治海南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2470号 电话:0898-65341516 投稿邮箱:hnk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