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与探望权问题常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加剧当事人对立,更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 “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用柔性司法化解双方矛盾,既保障了母亲的法定探望权,也为孩子筑牢了成长中的“爱之防线”,谱写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温暖司法答卷。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长期同居期间,于2022年共同生育女儿张小某(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手,并于2025年1月自愿签订《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女儿张小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同时,为保障孩子能持续感受母爱,《协议书》第二条特别载明“原告吉某某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视女儿”。
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及其家人却未按约定履行配合义务。原告吉某某多次主动联系被告,提出探望女儿的请求,均遭到被告或其家人的无故阻止、拒绝,导致吉某某长期无法与女儿见面。多次沟通无果后,吉某某为维护自身法定权利,也为给孩子完整的亲情陪伴,遂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障其探望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一茗审阅卷宗时发现此案特殊性:双方非法定夫妻关系,矛盾易掺杂私人情绪;简单判决虽能明确权利义务,却可能激化对立,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首次与被告张某某沟通时,王一茗未急于宣讲法律,而是先倾听其顾虑。张某某担心原告吉某某探望会打乱孩子生活节奏,也怕双方见面争吵影响孩子情绪。对此,王一茗耐心引导,强调孩子成长既需稳定环境,更需父母双方关爱,父母不能因个人恩怨让孩子失去母爱,且营造健康成长氛围本就是法定义务。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为张某某解读“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的原则,并列举探望权纠纷导致孩子性格孤僻、情感缺失的典型案例,让张某某逐渐认识到配合探望对孩子的重要性。
王一茗也安抚原告吉某某的情绪,先共情其长期未见孩子的思念之苦,再引导她体谅张某某作为抚养方的担忧,建议后续通过约定明确探望时间、地点,减少对孩子生活的影响,以达成“让孩子感受爱”的共同目标。最终,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吉某某每月可探望女儿张小某两次;张某某需全程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拒绝,特殊情况需调整探望时间的,需提前3天与吉某某协商一致。
“探望权并非‘可有可无’的权利,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与未成年人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定权利。无论是婚姻关系解除,还是同居关系终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都不会因此断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既包括物质上的供给,也包括精神上的陪伴。”法官介绍,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因过往矛盾、个人情绪,将“阻止探望”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却忽视了这一行为对孩子的伤害。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长期缺乏父母一方的陪伴,可能导致孩子出现性格自卑、情感缺失、安全感不足等问题。因此,无论抚养权归哪一方,另一方的探望权都应得到尊重与配合;双方更应摒弃‘非黑即白’的对立思维,理性看待抚养权与探望权,始终将‘儿童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共同为孩子营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邢晓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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