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等相关规定,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前期排查、座谈会商、专项监督等方式与县公安局共同协商,推动县看守所依法落实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将刑事执行规范化和人性化融合到司法实践当中,充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拘役人员王某某为了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及解决孩子上学等问题,主动向县看守所申请回家。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和监区值班民警依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日常谈心谈话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召开所务会议,经所内全体民警集体讨论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各方面表现良好,其出所回家并无社会危险倾向,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以及监管安全,同意王某某可以回家1天。
接到县看守所确认出所人员的报告后,屯昌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对王某某进行审查,了解其服刑期间的监管情况,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核实屯昌县看守所报告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后认为王某某具备出所回家资格。经县公安局的批准,在做好签署保证书、告知家属责任义务、接受出所警示教育等保障性工作之后,2025年10月29日上午王某某出所回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家属送回县看守所继续羁押。
该案是屯昌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拘役人员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下一步,屯昌检察院将以此次工作为契机,推进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看守所落实拘役人员回家权常态化工作,充分保障拘役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合法权益。(陈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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