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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5-11-14 10:30:39  作者:林书衿 符恒卓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浏览量:11300

不少情侣在恋爱期间常有金钱往来,且一般情况下,双方也不会“打借条”,一旦感情破裂,这些钱到底算不算借款?能不能再要回来呢?近日,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雪(化名)和小刚(化名)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双方通过电子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分手后,小雪诉至澄迈法院,要求小刚偿还在恋爱期间的欠款29000元及利息。

小雪主张,该笔钱款是小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并称双方虽未签订借条,但能通过聊天记录确定借贷关系。小刚辩称,这些钱是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养殖项目,后因台风导致损失严重,没有收益。其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故该款项并非个人借款,无需偿还。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雪向小刚转账的29000元是否属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该案中,结合双方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款项交付事实清楚,但关键在于缺乏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在情侣特殊身份关系下,资金往来可能基于共同消费、赠与、合伙等多种原因,不能仅凭转账行为本身推定其为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小雪主张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小雪的全部诉讼请求。(林书衿 符恒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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