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月云)据了解,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酒后各自携带一把镰刀、斧头到澄迈县昆仑农场某茶吧约架,见没人搭理,于是持刀砍砸茶吧内物品,茶吧内的一名男子见状上去阻拦被王某某砍伤,接着王某某挥刀朝该茶吧的老板砍去,但都被该茶吧老板用椅子挡住了,随后两人逃离现场。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该茶吧老板人民币5000元。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5月2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横行霸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行为。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困难或者发生矛盾冲突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冲动一时爽,事后悔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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