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谭博丹)11月1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就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实现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决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和要求,是推进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法治乐东、诚信乐东”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都应当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关心、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决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联动机制。乐东县监察委、检察院、公安局、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及银行、保险等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要强化协助意识,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联手采取限制手段、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决议》表示,要进一步加快建设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担任职务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格局。
《决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监督问责机制。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将履行执行联动职责情况及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等内容。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执行案件处理的,要严格落实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县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主体的,应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民个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侯选人。
《决议》还从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乐东法院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作出了强调。
该《决议》的出台,体现了乐东县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助于在全县形成破解执行难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乐东法院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三个“90%”和第三方评估标准,进一步强化“转理念、明目标、配力量;攻新案、整旧案、齐推进;强保障、精服务、提干劲;借整改、促规范、树权威”的工作方针,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确保如期打赢执行攻坚战。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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