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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理一起受贿案 被告人获刑八年罚款九十万元

2018-11-27 11:38:0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宋研)11月20日,被告人麦卫斌受贿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麦卫斌犯受贿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麦卫斌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麦卫斌利用其担任海南港实业开发总公司项目部、工程部项目策划员、部长,海口港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副部长,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部长、总裁助理、副总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兼海口市统筹城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推进和工程验收、职务晋升等方面为陈某明等27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35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75万港币、1.8万美元、1万澳大利亚元、6万元购物卡(以下购物卡面值均为人民币)。

  

  另查明,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麦卫斌的妻子岑某某代麦卫斌向该院退缴赃款5.5万元,缴纳罚金履行保证金60万元,并主动承诺愿意将其名下被监察机关冻结的270多万元替麦卫斌退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卫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41万元(含购物卡)、75万港币、1.8万美元、1万澳大利亚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麦卫斌在监察机关对其正式立案调查前,便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款物的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被告人麦卫斌在案发前,主动将贿赂款343万余元退还给部分行贿人,后相关行贿人已上缴市纪委暂扣款账户,且麦卫斌在案发后也主动退缴5万元至市纪委暂扣款账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麦卫斌表示愿意退缴剩余赃款,其妻子岑某某主动承诺愿意将其名下被监察机关冻结的270多万元替麦卫斌退赃,并代麦卫斌向该院退赃5.5万元,缴纳罚金履行保证金60万元。至此,麦卫斌收受的贿赂款已可以全部追缴,可视为全部退赃。鉴于被告人麦卫斌在立案前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受贿问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麦卫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给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卫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麦卫斌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541万元(含购物卡)、75万港币、1.8万美元、1万澳大利亚元从已暂扣、冻结的财产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1.麦卫斌在案发前已退还陈某明等人人民币290万元、65万元港币、1万美元及1万澳大利亚元,后陈某明等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折算成人民币上缴市纪委暂扣款账户;案发后,麦卫斌将其收受张某军的人民币5万元上缴市纪委暂扣款账户;上述款项均由海口市监察委员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对未上缴市纪委暂扣款账户的人民币246万元、10万港币、8000美元,麦卫斌(岑某某代)已向海口中院退赃人民币5.5万元,余款由该院执行机构从已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冻结的岑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中予以扣划,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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