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林小映)一90后男子朱某权竟然在短短4天之内向80后男子王某义贩卖毒品10次。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权、王某义、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接到吸毒人员“阿海”(化名)的电话,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王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义要购买毒品。接着王某义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权要求购买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而后,朱某权先后将7包毒品“海洛因”卖给王某义。王某义拿到毒品后,与王某在其住宅附近的公庙内一同吸食了3包。最后,王某将剩余的毒品带到约定地点与“阿海”进行交易。
两人交易后,王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身上、其驾驶的电动车内及交易现场扣缴的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4包(净重约为0.11克)、手机1部。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王某义先后10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权购买毒品,交易地点都是在王某义家附近。交易方式都是朱某权到达交易地点后,将毒品扔到马路上便离开,后王某义再通过微信给朱某权转账。2018年9月15日,王某义吸食完毒品准备用微信给朱某权支付毒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权于2018年10月10日在澄迈县金江镇某村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权辩称其仅贩卖过4次毒品给王某义,公诉机关指控的另6次不属实。但庭审时,其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王某义、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查,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朱某权的手机微信收到被告人王某义转账的款项次数与王某义的供述、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以及记录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权贩卖毒品的次数证据充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权10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义、王某贩卖毒品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权、王某义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且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昌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王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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