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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 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四年半罚金五万

2018-11-29 09:52:30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娇)男子陈某昇以帮忙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47800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王某翔、张某豪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800元;作案工具POS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翔办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的方式,用王某翔的身份申请办理一张联通手机卡。而后,陈某昇用王某翔的联通手机卡在工商银行官网申办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并与王某翔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某工商银行网点领取信用卡。陈某昇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了王某翔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后将王某翔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陆续虚假消费并以还款的方式提高信用额度。同年9月15日,陈某昇将该信用卡额度提高到人民币40000元,在未经王某翔许可,私自将王某翔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虚假消费方式将额度完全套现并挥霍完毕。案发前,陈某昇曾以借款、还款的方式共计支付给王某翔人民币12100元。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昇在网上为被害人张某豪申请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同年2月12日,陈某昇与张某豪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某光大银行网点面签。面签后,陈某昇谎称认识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让张某豪将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卡交给其操作,争取春节前取到信用卡,于是张某豪就将手机卡交给陈某昇。次日,陈某昇凭借手机短信的邮寄单号将张某豪的信用卡取走并立即从该信用卡内套现人民币19900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合计人民币4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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