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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法院公布三件执行典型案例

2018-11-30 14:59:39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案例一: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予申请人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邱某酒后无证驾驶四轮农用拖拉机与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邱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钟某家属谭某、王某等各项损失共计349545元。

  

  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对邱某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网络银行、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去到邱某家中调查,邱某尚在服刑当中,家中也无有价值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向该院报告财产状况,屯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邱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钟某车祸死亡后其家属谭某、王某等6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极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该案6名权利人共救助8万元。

  

  申请执行人或者权利人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该案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执行不能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仍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

  

  基本案情:

  

  周某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重伤,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周某赔偿刘某121089.84元。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对周某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网络银行、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某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屯昌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拘留15日。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赔偿义务。

  

  该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收入低,身患肺结核症,长期治疗,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执行难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行为 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市场运营管理费10800元及逾期滞纳金。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市场运营管理费。2017年2月15日,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其释明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分期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直至2018年7月,被执行人李某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恢复执行后,承办法官再次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并向其释明如果不按期限履行义务,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但规定期限内李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门店正常营业,不可能没有财产。李某无故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俨然已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

  

  2018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李某被传唤到屯昌法院,法警立刻控制住李某,承办法官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对法院的强硬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的严重性,其当即通知家人筹钱缴交案款,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

  

  查人找物难,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该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义务,其名下又查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但是综合其生产、生活状况,可以判定其是有履行能力的,最终通过惩戒措施才迫使其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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