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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显威力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19-07-09 17:05:5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芳芳)7月8日,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到五指山市法院缴纳执行案款10000元,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令的惩戒措施。该案从下发限高令至解除限高令仅用时4天就得以成功执结,五指山市法院也因此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赞誉。
  
  据悉,该案被告李某于2018年7月4 日21时许,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原告唐某,在海榆中线215km+600m路段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均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6日,五指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329.68元。该案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李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5日,五指山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7月8日,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到五指山市法院缴纳执行案款,至此,该案得以成功执结。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限制消费措施。
  
  据了解,“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在该案中,五指山市法院充分利用该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公信度,使得被执行人在“限高令”的威慑力下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朱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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