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邓鸿帆)取保候审期间“闹失踪”,近日,琼中检察院依法对一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2018年9月某日凌晨3时许,何某、沈某在琼中县某宵夜店喝酒时,与同桌喝酒的嵇某发生言语冲突,何某伙同沈某使用工具殴打嵇某,造成嵇某轻伤一级。2019年3月1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审理认为,何某系自首,且积极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3月8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在侦查机关传讯时,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已经严重违法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4日,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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