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晓星)7月29日上午,陵水法院分别对王某、曾某梓、王某锋贩卖毒品一案,王某能、王某民、陈某福贩卖毒品一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全程进行网络直播。
公开宣判现场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吴某,二人约定交易毒品。2018年12月8日,吴某到澄迈县约定地点与王某见面后,王某联系被告人曾某梓购买毒品,曾某梓遂告知王某锋。12月9日,曾某梓和王某锋来到上述约定地点,吴某应王某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800元。王某收款后随即将其中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梓。曾某梓收款后驾驶王某的电动车载王某锋去向上家购买毒品,并返回上述地点给王某,随后王某将毒品拿给吴某。后吴某、王某、曾某梓、王某锋均被民警抓获,并从吴某处缴获1包毒品。经称量和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763克,检出MDMA成分。陵水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能两次分别贩卖海洛因毒品4.89克、4.8克给被告人王某民,得款人民币24000元。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民四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陈某福及其他吸毒人员,得款人民币1040元;被告人陈某福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郭某松,得款人民币1400元。
陵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民、陈某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陈某福系毒品再犯。陵水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能、王某民有期徒刑七年,陈某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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