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莫丽 卫伟)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韩某到霸王岭林业局王下管护站的山林内放牛,发现一把改制射钉枪,韩某便把射钉枪带下山并拿回家藏匿。4月11日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在韩某家中查获其藏匿的改制射钉枪,并当场将其抓获。4月12日,经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燃烧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韩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枪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公民擅自持有枪支将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制定了《枪支管理法》等规范枪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如捡到任何枪支都应当及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持有,莫为满足一时好奇心而陷身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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