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梅艺馨 王远鸥)司法救助是一项关注民生、温暖民心的“希望工程”。在全力攻克涉民生执行案件过程中,澄迈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工作职能优势,找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的结合点,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对受害人生活上的帮扶作用,让救助款真正既救急又救贫。2018年以来,该院已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件,救助7人,支付国家司法救助金总计14.5万元人民币。
据悉,王某芃今年4岁,2018年6月,他坐在母亲的电动车上,来到澄迈县金江镇某地时,被因琐事和其家人发生过矛盾的73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积阻拦,王某芃母亲黄某某见状便调头往回开,但被犯罪嫌疑人王某积拖住电动车不让离开。黄某某停车后,王某积将王某芃抱起来摔在地上,致使王某芃头部受伤,随后,王某积持刀将王某芃的下颌部及胸部砍伤,并划伤黄某某的右臂。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芃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家庭本就贫困,因为悲剧的发生更是雪上加霜。
澄迈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王某芃一家4口人,主要靠父亲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母亲因照顾幼儿无法外出务工,王某芃和弟弟系学龄前幼儿。案件发生后王某芃一家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经济赔偿,无力再承担王某芃的医疗费,全家生活陷入困顿,且其家庭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检察官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展救助工作,主动向被害人王某芃的监护人送达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随后,王某芃向澄迈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澄迈县检察院审查核实:王某芃在案件发生后其家庭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经济赔偿,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其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救助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救助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王某芃人民币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面对遭遇侵害、生活困难的群众,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更多元、更及时、更高效的司法救助模式。在一次次司法救助中,检察官们都更加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更加努力兼顾公平正义,更加努力传递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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