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李颜悦)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乌烈法庭审理了一宗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赔偿款2000元。
据了解,原告羊某宽向法院起诉称:2019年5月6日21时,其在昌江县某村的舞厅被钟某业,羊某能打伤,当晚送至昌江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其向被告钟某业等二人提出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但被告二人不同意,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某业、羊某能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材料,并了解到,被告钟某业、羊某能愿意补偿原告羊某宽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不太合理,故没有给付。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利益出发,明确双方的调解意见,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钟某业、羊某能向原告羊某宽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二被告现场给付2000元,余款按协议内容履行,案件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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