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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95后女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6万余元获刑

2019-08-28 17:22:32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王咸青)95后女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高达261542.59元人民币。近日,由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如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依法开庭审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利用担任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为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资金总计261542.59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以及借贷给他人。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如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在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水电缴费系统如实录入业主水电充值信息并给予相应充值,但不开票据,谎报充值总额,不如实核算的方式,多次挪用水电费部分现金累计达人民币现金200666.22元。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采取上述方式,收取水电费、物业费合计人民币现金45918.37元后,未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挪用该笔资金。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经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同意借款采购公司用品后,向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借款人民币现金2万元。王某如完成采购任务后,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余下人民币现金14958元挪用作为个人花销。
  
  澄迈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王某如于2019年2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如利用担任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出纳员职务之便,挪用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王某如父母代王某如分两次退还其挪用全部款项,并取得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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