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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盗窃车内财务被儋州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11-15 17:50:3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黄其高 通讯员 符玲香 岑选任)两少年因没钱花,结伙秘密窃取在轿车内熟睡的被害人财物。近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儋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17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陈某某(16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和“二侬”(基本情况不详)骑摩托车到那大镇中兴大道粥公粥道门前停车场处,见被害人赵某某睡着在一辆丰田汉兰达SUV驾驶座位上,于是三人进入车内将赵某某的人民币7200元、一部手机、一个智能手表、一个黑色的男式手包、一张赵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盗走。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一部手机和一个智能手表共价值人民币5742元;被盗的一个商务包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破案后,已追回一个男式手包、一张赵某某的身份证、一张招商银行卡返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追回。

  

  2018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那大镇中兴大道电信大楼门前处,以同样方式将熟睡在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内的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的一部金色的OPPO牌R11S型手机、一部橙色的meitu牌T8型手机、人民币80元盗走。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一部OPPOR11S手机和林某某被盗的一部橙色美图T8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740元。破案后,已追回一部橙色的美图T8型手机返还被害人林某某,其余财物未追回。

  

  2018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十九街旁的某夜宵店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陈某某、张某某的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儋州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张某某参与盗窃三次(其中包括伙同另案处理的何某某、蔡某某共同盗窃被害人停放路边的欧派电动车一起,案发后,被盗的欧派电动车已被车主追回。)共价值人民币20726元;陈某某参与盗窃二次,共价值人民币1776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儋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务必要提高防盗意识,尽量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在车内熟睡要记得锁好车门窗,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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