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陈雨晴)近日,文昌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运用调解手段,成功调解了此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履行完毕,在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实现司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2018年1月15日,在文昌市昌洒镇某施工工地上,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陆某因给挖土机上黄油一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这期间被告人陆某将李某打倒在地导致李某右腿受伤,经评定为轻伤一级。同年6月8日,被告人陆某在珠海市某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文昌检察院向文昌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李某向文昌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陆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9534.49元,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开庭当日,被告人陆某积极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主办法官华运摄决定当庭调解,并促成双方当庭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陆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庭审结束四天后,被告人陆某的母亲黎某带着8万元现金从广东赶到文昌,在法官的见证下,黎某将8万元现金存入李某的银行个人账户,李某当即出具了收条一张并表示谅解被告人陆某的行为,请求法院对陆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陆某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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