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刘慧 通讯员 宋研)“我知道自己错了,东躲西藏不是办法……”2018年12月5日上午9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雄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思阳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海口市首次市级检法“两长”同时出庭办理案件。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2月,曾某忠(已判刑)受中国银行三亚市分行指派,到撤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简称托管组)工作,并于2003年3月开始负责托管组出纳和行政事务工作。期间,因部分原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客户未及时办理兑付手续,托管组便将这些客户的存款本息转存至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存折交由曾某忠保管。2003年8、9月间,曾某忠与被告人李某雄商量决定冒领曾某忠保管的客户陈义兴存折账户中的存款173万余元,并由李某雄找到其朋友曾某星(已判刑),让曾某星冒充陈义兴办理相关手续,许诺事成后分给曾某星10万元。2004年1月19日至3月17日期间,李某雄伙同曾某忠、曾某星利用伪造的陈义兴的身份证,持陈义兴的存折多次将存款本息共计176.2万元取出,李某雄分得10万元。
据了解,李某雄于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后潜逃,一直下落不明,后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向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海口市监察委员会于同年8月29日以李某雄涉嫌贪污罪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雄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曾某忠相互勾结,利用曾某忠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曾某忠等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雄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雄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赃款8万元。鉴于被告人李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李某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院庭领导回归审判一线,带头办案,能够有效缓解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的被动局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院庭长本身也是优秀法官,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可以让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下一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使院庭长的主要精力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转向执法办案,确保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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