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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租赁轿车高速路上追车“碰瓷”获刑三年八个月

2019-10-23 11:24:07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龙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据了解,2014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标与黄某顺、戴某健、程某涛(三人已判刑)四人乘坐由龙某标驾驶租赁的琼E1XX99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绕城高速进入G98高速往三亚方向伺机作案,此时龙某标等人发现被害人曾某驾驶深绿色、江铃宝典牌皮卡车经过此路段,龙某标驾驶琼车辆迅速追赶并用车辆左前方剐蹭皮卡车右后方,随后被告人龙某标与黄某顺、戴某健、程某涛下车将被害人曾某围住,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其赔偿琼车辆损失,曾某被迫赔偿人民币1500元。
  
  2014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标伙同黄某顺、程某涛乘坐由龙某标驾驶的车牌号为琼E1XX99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绕城高速机场方向伺机作案,此时发现被害人王某驾驶银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经过此路段,龙某标驾驶车辆迅速追赶并用车辆左前方剐蹭卡罗拉轿车右后方,随后被告人龙某标与黄某顺、程某涛下车将被害人王某围住,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其赔偿车辆损失,王某被迫赔偿人民币1600元。
  
  2014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标伙同黄某顺、戴某健乘坐由龙某标驾驶的车牌号为琼E1XX99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文高速往海口方向海南省看守所路口处伺机作案,此时发现被害人吴某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经过此路段,龙某标驾驶车辆迅速追赶并用车辆左前方剐蹭雅阁轿车右后方,随后被告人龙某标及黄某顺等3人下车将被害人吴某围住,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其赔偿车辆损失费,被害人吴某坚持让保险公司处理并用手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被告人龙某标及黄某顺、戴某健见其拨打电话,便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龙某标被抓获归案。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标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伙在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上驾驶机动车,故意加速追赶并剐蹭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龙某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龙某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责任编辑:朱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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