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丽)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据了解,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因参加朋友生日宴喝了些酒,便要求朋友刘某送他回家。当陆某乘坐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昌江县石碌镇山竹沟公安执勤岗时,因刘某未戴安全头盔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陆某下车后不但没有配合,反而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威胁、甚至动手推搡。在交警对刘某违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开具处罚单时,陆某对执勤人员的处理不满,动手在执勤人员林某脸上打了一巴掌。经鉴定,执勤人员林某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交警执勤是为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是对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若对交警执行公务行为有异议,可依据相关规定提起复议或申诉,切莫因一时冲动,妨碍正常执法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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