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烁)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五指山市某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由海南省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据悉,2010年初,五指山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欲在位于五指山市的一幢该国有企业职工宿舍楼的地块上开发房地产,便安排朱某和时任该国有企业总经理的被告人马某、副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商谈联营合作事项。朱某和马某、李某商谈时承诺,如双方联营合作成功则会给予他们好处,马某、李某应允。2010年4月,双方签订联营合同书后,朱某按约定,将孙某转给他75万元中的25万元交给马某。马某收下该款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另查明,2018年5月期间,马某家属已陆续退还赃款25万元人民币。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朱家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