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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四年没拿到房产证 五指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01-02 18:09:49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王烁)五指山市以其优越的环境和气候,吸引着全国各地的人们,特别是老年人非常喜欢五指山的舒适生活,因此不少家庭早早便在五指山买了房以备养老,但有业主买房后,交房四年还没拿到房产证。五指山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五指山水•林溪一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68.99(68.52+0.47)平方米,总成交价340755(338434+2321)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交付了该房。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规定,交房之日起180日即2014年5月25日前,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期间原告一直催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己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57,246元(2014年5月26日至法院判决之日,初步估算到2018年12月31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2、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57246元(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30日前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刘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5月26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340755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205.66元,由被告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同时,庭审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屋是大额商品,如果决定购买房屋,要谨防商家虚假广告,查看开发商是否证照齐全,如果遇到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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