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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 首犯被判六年三个月

2019-01-02 18:09:51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余庆鹏 通讯员 陈肖)12月29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海口市琼山区一恶势力团伙头目及成员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林某财以及该团伙成员周某华、吴某旺、吴某云等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琼山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现场


  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以林某财、李某奔(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纠集被告人周某华、吴某云、吴某旺,以及侯某通、邓某明、吴某民、林某山(4人均未成年,另案处理),“阿仔”、“小白”、“哥成”(3人均在逃)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多次随意打砸他人经营的水吧、蛋糕店。其中,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某财纠集李某奔、周某华、邓某明四人到海口市琼山区下坎东路的一家蛋糕店和水吧,持钢管、木棍打砸玻璃门、铁闸门等,造成损失7475元;2017年12月27日,李某奔纠集周某华、阿仔”、“哥成”等到海口市琼山区下坎东路“雅思园”水吧,持木棍打砸彩色液晶显示器、硬盘录像机、咖啡壶等物品,造成损失1701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某财纠集被告人吴某云、吴某旺,以及李某奔、侯某通、吴某民、林某山、“小白”等人到海口市琼山区下坎东路一家水吧内,持木棍、砍刀再次打砸电器设备、黑色玻璃面折叠方桌、电热炸炉等物品,造成损失2463元。被告人林某财、吴某云、吴某旺、周某华分别于2018年1月8日,3月28日、5月14日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云、吴某旺赔偿被害人王某立损失并取得谅解。

  

  琼山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林某财、周某华、吴某云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林某财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四名被告人做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林某财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吴某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吴某旺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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