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烁)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肖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李某共同清偿欠款。3月16日,原告董某到五指山法院为法官送来锦旗,并表示感谢。
原告董某到五指山法院为法官送来锦旗并表示感谢
据了解,被告肖某、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16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原告董某与被告肖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肖某于2017年12月1日拖欠原告工程材料款43500元后写下欠条,并承诺于2018年5月12日归还。但到约定还款日后,被告肖某一直拖欠未还。催款未果后,2019年3月22日,原告董某与被告肖某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五指山市河南派出所重新签订了新欠条,承诺将于2019年5月底归还结清。原旧欠条在出具新欠条后当场撕毁。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承认被告肖某的欠款事实。但李某主张该涉案工程合同是被告肖某与他人签订的,且在2018年11月21日,肖某就与自己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小轿车归被告李某所有,后期按揭贷款由被告肖某负责支付;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皆由被告肖某责,被告李某不享有亦不承担。故原告董某的欠款不应当让自己共同承担。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欠条所陈述的事实,该欠款因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的材料所产生,欠款事实发生在被告肖某、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被告肖某、李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肖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承包工程,本案的债务也是因承包工程所产生的材料欠款,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被告二人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董某并不知晓双方的离婚约定,离婚协议中二人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被告肖某、李某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肖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欠款43500元及利息。该案审理终结后,原告董某向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编辑:朱家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