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春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9年9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春伙同符某标(属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某街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灰色派乐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将此电动车停放在美兰区五指山路水产大院。
2019年9月2 8日5时许,符某标来到水产大院将之前偷来的电动车骑到隔壁的一个巷子处拧掉车牌时,被保安发现并向其索要车的手续,符某标谎称手续在朋友处,并拨打张某春的手机让其到场,自己逃离现。张某春到场后被民警抓获,并缴获该被盗的电动车一辆。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9元。破案后,缴获被盗的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