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男子雇人帮忙讨要债务,不料反遭毒打被抢劫。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与董某波(未成年人,已判刑)、符某一起在海口市蓝天路某酒吧上班,董某波叫朱某、符某一起到海口市文明中路百乐城附近帮助被害人王某讨要债务,每人会得到300元人民币的报酬。朱某知道后,又通知廖某和符某东一同前往。
因被害人王某见来的人数众多,就不再让朱某、董某波等人帮其讨要债务,也不支付报酬。朱某、董某波见拿不到钱,二人就商量找王某要钱,如果王某不给钱,就把王某殴打一顿,抢王某身上的东西。
随后,朱某、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东五人尾随王某至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宏翔大厦旁的一夜宵摊处,朱某上前找王某要钱。王某拒绝后,朱某、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东五人便拿起旁边夜宵摊的桌椅砸王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将王某打倒在地,导致王某的手机、金手链掉在地上。廖某和符某迅速逃离现场;董某波上前抢走王某掉在地上的手机和金手链,然后和朱某、符某一起逃离现场。董某波在逃离途中将抢到王某的手机和金手链的事情告知朱某和符某二人。次日下午,董某波和朱某到海口市解放西路将抢来的手机卖出,随后又将金项链以人民币1065元的价格卖出。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伤致头颅枕部形成一长4.1cm瘢痕,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手机1部、金项链1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朱某及其同伙共同退赔,因被抢手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97元,金项链销赃所得为人民币1065元,被告人朱某及其同伙应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共计人民币4162元。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