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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9-01-16 14:57:12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娇)海口一女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高达215736.38元。为骗取好友借款,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近日,美兰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子退赔被害单位海南某美容公司人民币191736.38元;退赔被害人贺某人民币82497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子负责海南某美容公司职工社保缴纳工作时,每月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使用伪造虚假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公司冲账。陈某子以上述方式侵占该美容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15736.38元,案发前陈某子因公司发现其侵占行为,返还公司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又返还公司人民币9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子从某租赁公司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琼AOU***的小轿车,将原车辆号牌套牌为琼AHZ***,为骗取好友贺某的信任,陈某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其为该车所有人,将车辆抵押给贺某,并与贺某签订《车辆交易委托书》,约定贺某代为处理该车。在陈某子的引导下,贺某从多个贷款平台贷款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人民币95086元转账给陈某子。之后,陈某子担心事情败露,陆续通过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贺某人民币12589元。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子在三亚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扣押机动车行驶证1本、手机2部、身份证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现金人民币322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子在海南某美容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被告人陈某子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4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子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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