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符某和刘某轩、王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某慢摇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轩与王某先行离开,二人骑一辆电动车途经海口市大英街与蓝天路交叉路段时,因电动车音响音量过大,遭到被害人陈某的反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轩、王某便打电话给仍在慢摇吧喝酒的符某等人,要求带人前来蓝天路南航天桥附近帮忙教训陈某。接到电话后,符某等人立即离开慢摇吧,赶到蓝天路海南省工商局门口处和刘某轩、王某一起用塑料凳、拳脚殴打陈某。经鉴定,陈某伤及头颅部形成颅骨骨折及硬膜下、脑内血肿,呈昏迷状,其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理发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已扣除同案人黎某、刘某轩的家属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符某曾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美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陈某重伤、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被告人符某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同案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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