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成与被害人刘某均租住在海南省海口市××区。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成与被害人刘某一起在其二人住处附近喝酒,被告人杨某成喝了些酒后先行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因与杨某成有债务纠纷,便到杨某成租住的海口市××区房门口与杨某成理论,二人进而发生争执,杨某成从其住处衣橱上面拿起一把椰子刀将刘某的脸部砍伤。之后,有人报警,杨某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成抓获,抓捕时杨某成无拒捕行为。经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刘某因伤住院治疗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0888.37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成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698.37元。
[编辑:朱家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