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陈哲 赵莉)为全面了解“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运行情况,近日,琼海检察院公诉、侦监、案管等部门专门召开座谈会,对新办案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讨论交流。参加会议的全体干警,每个人都谈了自己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上,部门领导及分管副检察长,结合海南省检察院考核项目数据,将该院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以来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为了能让这次讨论会取得成果,有效的落实到提高案件质量上,还专门邀请了琼海法院分管刑庭副院长、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通过座谈讨论,与会的全体干警一致认为,琼海检察院在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后,相比于2017年同期,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以公诉案件为例,2018年10月5日至10月31日,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受理审查起诉的一审公诉案件共37件40人,审结31件49人,办案周期平均为26.19天,效率相较于此前有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操作办案系统,错漏情况增多。“捕诉合一”后,办案流程发生一定的变化,原单独办理公诉或批捕案件的检察官,面对突然增多的陌生手续、适用的不是很熟练,思想上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法律文书填写上错漏比较多,案管监督返回率比较高。
二是没有掌握好节奏的办案人,工作量明显增大。原单独办理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对于自己手里的公诉案件,什么时间应该到什么阶段,都有一定计划,当突然分到一件批捕案件时,由于比较生疏时间又很紧,会出现一阵忙乱,同时也就会影响到原来的办案计划;原单独办理批捕案件的检察官,面对公诉案件缺乏计划性,也会出现忙乱情况,因此办案过程不顺畅,只能通过加班来完成办案任务,必然会增大工作量。
三是业务熟练程度不均衡,影响了案件办理效率。“捕诉合一”后,原单独办理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对于批准逮捕的理论标准与司法实践如果应用,感到把握的不熟练;同样原单独办理批捕案件的检察官,对于起诉或不起诉也有同样的问题,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案件办理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
四是监督工作可能的弱化问题。按照省院考核标准,侦监工作,除批捕率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等也是重要考核内容,原单独办理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对这部分工作缺乏经验,在接受批捕案件时,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结案上,很多时候会疏忽一部分监督工作任务;原单独办理批捕案件的检察官,也存在疏忽监督工作任务的问题,“捕诉合一”后,存在弱化监督工作的倾向。
针对以上问题,此次交流会的全体参会人员,献计献策也提供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采取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轮案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主动转变思想不能重办案、轻监督,增大相互帮助范围、重新组合办案力量等措施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克服困难,保证案件质量,让“捕诉合一”的优势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责任编辑:宁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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