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慧琳)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并判处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将其公司的木工刮磨项目承包给被告蔡某,在年度财务结账时,因双方结算费用发生意见分歧。被告蔡某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经有关部门调查后,未支持其不实投诉。后原告涂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招聘广告,被被告蔡某所见,随后被告蔡某在该微信群中对涂某进行言语上的人身攻击,称原告涂某的招聘广告为骗人的,呼吁群内人员不要上当。该微信群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的信息交流群,相关的承揽、销售、招聘等信息都在该微信群内共享,在行业影响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蔡某在原告涂某发布的招聘广告后发布的言论指向明确,使相关公众能将该言论与原告涂某联系起来,客观上造成相关受众对原告涂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致原告名誉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故该院确认被告蔡某在该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侵犯原告涂某的名誉权,被告蔡某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该微信群向原告某荣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