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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法院审结一起在校生故意伤害案 适用缓刑助其重返校园

2020-05-14 10:43:57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林小映 龙伟)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小峰和阿东均是昌江县某学校的在校生。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小峰与邓某、麦某等人在打扫班级的卫生区后回到教室,随后被害人阿东也回到教室,质问小峰等人为何不去打扫卫生,生气拿起凳子丢砸到小峰的背部,顿时小峰产生报复心理,用随身携带的保温壶在学校食堂装满开水重新回到教室,把保温壶里的开水全部浇往阿东头部,将坐在教室讲台上玩手机的阿东烫伤。随后,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小峰传唤到案。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东右侧头面部、颈部、项部、胸部右侧、背部、右上臂上段背侧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峰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5000元。
  
  庭前,被告人小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小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审判长和公诉人当庭向被告人小峰进行了法治教育,并希望他今后要好好学习,理性看待问题,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努力做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小峰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回报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峰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小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在校学生,且该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昌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小峰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小峰适用缓刑,帮助其早日返回校园。
  
  据悉,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昌江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采取“寓教于审”方式,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优势,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讲座、邀请学生旁听庭审、举办“模拟法庭”等方式,加大提前预防、审中教育、判后帮教等方面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法官提醒,在校生遭遇校园暴力时,应沉着冷静应对,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老师、学校及家长,切莫因一时冲动,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处理问题而酿成不良后果。
  
  [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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