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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迈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

2020-05-21 17:58:14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张冉)近日,由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白某铭处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在三亚市租赁一处民宅用做存放“笑气”的仓库。2019年12月16日,白某铭将44个罐装的“笑气”瓶(40升装)送到该仓库,赵某洋在仓库加工成小瓶的“笑气”并在三亚市内销售。
  
  2019年12月19日22时,根据举报线索,澄迈县公安局民警赶往三亚某酒店进行布控,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笑气”交易的赵某洋等人,并从赵某洋的轿车后备箱里缴获43个瓶子(1升装),其中15个瓶子装有气体“笑气”,28个是空瓶。20日凌晨1时,在三亚市赵某洋租用于存放“笑气”的仓库中,查获44个罐装的“笑气”瓶(40升装),经检测,37个瓶子装满着“笑气”,1个罐装瓶子里装有约半瓶的“笑气”,6个罐是空瓶。
  
  经鉴定,从赵某洋处缴获的瓶装“笑气”,检测出一氧化二氮成分,总价值确认为36300元。
  
  2019年9月到12月期间,赵某洋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笑气”,累计销售额为64900元,非法获利31200元。
  
  2020年1月22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洋,案件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3月23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4月23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犯罪数额达1012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获利3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洋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牛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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