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株犯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株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梦某娜教育公司宿舍处向被害人何某贵借用一辆卡摩牌电动车,宋某株借到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至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电动车修理店,以1500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昌。
2018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株再次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梦某娜教育公司宿舍处向被害人叶某桐借用一辆杰宝大王牌电动车,宋某株借到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至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电动车修理店,以1350元的价格抵押陈某昌。
被害人何某贵、叶某桐向被告人宋某株索要电动车未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5月15日,宋某株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公安民警在陈某昌处缴获到上述两辆电动车,并发还何某贵、叶某桐。经海口市价格中心认定,卡摩牌电动车价值2852元,杰宝大王牌电动车价值2882元,共计价值5732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株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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