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烁 朱韫颖)近日,案件当事人云某亲手将写有“审案严明公正 判案正规专业”字样的锦旗交到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梁丽梅法官手中,对梁法官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激。
据了解,云某与沈某于2013年2月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沈某以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坐落在五指山市国兴路某231. 86平方米房产出售给云某,合同签订之日,云某支付5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于2013年6月1日前付清,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双方同意于2013年6月1日前由沈某将上述房产证正式交付给云某,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过户费用由沈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云某于2013年2月6日通过其家人的账户向沈某汇款50万元,沈某依约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了云某。后云某多次找沈某交涉关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宜,但沈某未协助其办理。
时至今日,二人仍因房屋买卖问题存在纠纷,故云某未将剩余房款10万元支付给沈某,该房屋虽由云某实际入住,但未过户至云某名下。因与沈某商议无果,原告云某遂于2019年1月10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沈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反诉被告支付788400元违约金。法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法官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分析该案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原告是否应当支付房款10万元给被告;3.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788400元给被告。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定金应为12万元,应认定剩余的38万元应为购房款,由此看来,原告云某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且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自2013年2月3日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现原告云某主张被告沈某履行协助义务,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为了交易的安全性,购房尾款通常会在房产过户完成后才会支付,云某应该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支付十万元尾款。由于被告沈某尚未协助原告云某办理房屋过户,房屋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云某并未构成违约,反诉原告沈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反诉被告云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8400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云某与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沈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云某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10万元给被告。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