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彩玉)捡到他人手机,转走微信账户3166元。近日,海南澄迈男子王某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龙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某地捡到被害人汪某君丢失的一部手机。随后,王某龙破解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微信钱包内的316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转至其妹妹王某的微信账户。在盗得3166元后,王某龙嘱咐王某将1000元转至他的微信账户内,2000元提现后交给其母亲,剩余166元由王某留作日常花销。
2月13日,被告人王某龙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龙处扣押手机一部、现金3166元。随后民警将手机及现金3166元返还给被害人汪某君。
据澄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龙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采纳了澄迈县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