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王红云 通讯员 王倩)近日,美兰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伟、王某程、王某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以被告人王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美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程因赌博债务与被害人陈某继、符某贤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山小区附近发生纠纷,后双方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伟(系王某程父亲)知道后便伺机报复,并于当日23时许纠集王某汉(系王某伟侄儿)伙同王某程,由王某汉骑电动车搭载王某伟,王某程单独骑一辆电动车追赶被害人陈某继、符某贤来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十字路口VIVO手机店门口处。王某汉一人追赶符某贤;王某程趁被害人陈某继玩手机不注意抓住其胳膊控制住后,王某伟用一把刀将陈某继砍伤,导致陈某继头颅部、背部及右手第一掌骨处受伤。王某汉追赶符某贤未果,赶回大英村VIVO手机店门口处看到陈某继被砍伤后,便和王某程、王某伟一起骑着电动车离开现场。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继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伟、王某程、王某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伟、王某程、王某汉赔偿被害人陈某继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伟、王某程、王某汉违反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伟、王某程、王某汉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汉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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