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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村长为迫使承包人提高土地承包金 组织部分村民堆土石挡路

2020-06-02 11:46:02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丘捷 陈锋)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借“维权”名义的敲诈勒索案件,较好地向人民群众诠释了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据了解,吴某平系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石锦村委会土丁三村村长。2001年2月18日,石锦村委会土丁一、二、三村与严某鹏签订《土地承包租用合同书》,将其集体所有的133.6亩土地以每年50元/亩发包给严某鹏经营家庭农场,承包年限为30年。近年来眼见着严某鹏家庭农场经营蒸蒸日上,土丁一、二、三村部分村民遂以“发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金过低、承包期过长”为由,多次要求严某鹏将土地承包金由每年50元/亩提高到每年250元/亩,但均遭到严某鹏拒绝。为迫使严某鹏接受提高土地承包金的要求,吴某平多次煽动组织土丁一、二、三村部分村民在严某鹏家庭农场出入口处堆放土石,阻碍农场人员和车辆的正常通行。2019年5月24日,吴某平再次组织部分村民在严某鹏家庭农场出入口处种上椰子树苗,严某鹏家人随即报案。
  
  接到报案后,定安县公安局依法查实吴某平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同年5月25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平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吴某平不服,遂向定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定安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拘留处罚。
  
  定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定安县公安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决定驳回吴某平的诉讼请求。吴某平对定安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继续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土丁一、二、三村部分村民因土地承包金调整问题与承包人严某鹏发生争议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平作为土丁三村村长,煽动、组织部分村民通过在出入口处堆放土石、种植椰子树苗,意图迫使严某鹏同意提高土地承包金的要求。吴某平主观上具有通过非法手段逼迫严某鹏接受其提高土地承包金要求的目的,客观上对严某鹏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吴某平该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平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无不当。海南一中院因此判决驳回吴某平的上诉,支持定安县公安局对吴某平作出的拘留处罚。
  
  据法官介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不能通过采取非法手段达到其维权之目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来达到本来合法的诉求,不但欲速则不达,甚至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编辑:牛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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