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吕明珊)近期,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故意伤人案,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2933.5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罗某呈、“阿三”三人共同殴打陈某,且罗某呈持刀砍伤陈某的左上臂。经鉴定,原告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入住医院治疗5天,医疗费8976.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牛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