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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起诉!保亭检察院运用涉企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20-06-10 18:30:35  作者:  来源:法治海南   浏览量:00
  本网讯(通讯员 王俊霖)近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民营医药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运用涉企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充分听取人相关人员意见,依法对蔡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悉,蔡某系保亭县经营四间药店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张某系该企业员工。2018年4月,蔡某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进购总价为16604 元的“百蕊颗粒”(共计360盒)进行销售,在食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期间,蔡某授意陈某安排张某作伪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蔡某已获得购药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且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后果。陈某和张某也是在蔡某授意下作伪证,犯罪情节轻微,也具有自首情节。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且疫情期间蔡某及其经营的药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向保亭县红十字会、武汉及周边市县捐赠抗疫物资,并亲自跟车送往武汉,疫情期间共计捐赠人民币9.85万元。且蔡某经营的四家药店为保亭县提供了25个就业岗位,其中还包括残疾员工1名、下岗职工5名,每年为保亭县纳税近3万元。
  
  了解情况后,保亭检察院立即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并于 4月17日召开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承办检察官在会上介绍了该案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蔡某、陈某、张某三人在该案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在听取各参会代表人员意见,综合犯罪后果、情节,以及被害人希望对蔡某等从轻处理等意见后,依法对蔡某、陈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今年以来,保亭检察院坚持做到慎捕慎诉,最大程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营,先后对涉民营企业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9人,努力为保亭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编辑:牛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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