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潘春培)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推进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6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依法对陈某辉贩卖毒品案等3案8人进行一审集中宣判。其中,陈某辉、谢某锋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相应处以罚金。
案例一:陈某辉、谢某锋等五人贩卖毒品案
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谢某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苏某鹏(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并在6月14日至15日期间,多次联系陈某辉购买毒品,通过向陈某辉提供购毒人员收件地址,由陈某辉将毒品藏在保温杯中邮寄的方式进行毒品贩卖;2019年6月14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多次将毒品藏在保温杯中,通过邮寄方式贩卖给购毒人员;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每克人民币3100元、3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平贩卖毒品二次,每次1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平两次将其从李某处购买的2克毒品交给被告人蒙某利,蒙某利以人民币3400元两次从李某平购买毒品后,再从中取出0.1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两次贩卖给购毒人员冯某和。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锋、陈某辉、李某、李某平、蒙某利分别向他人非法贩卖85.68克至2.05克不等重量的毒品,情节严重,该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李某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毒品再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平、蒙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锋、李某、蒙某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相应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被告人谢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李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蒙某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陈某成、周某贩卖毒品案
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26日,陈某成叫周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周某收取款项后到澄迈找“阿孝”购买了1包毒品带回海口市,从所购毒品中拿出一部分留给自己吸食,将剩余毒品在海口琼山某中学附近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成。
购毒人员冯某和于2019年7月23日、26日、29日三次电话联系陈某成帮忙购买毒品,并每次交给陈某成1500元现金,陈某成联系周某帮忙购买后,用香烟内黄色锡纸包装后将该毒品交给冯某和,冯某和拿着毒品准备离开时被海警抓获,海警当场从冯所和身上缴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1克。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成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刑罚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吴某宁贩卖毒品案
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 3 月21晚,被告人吴某宁和王某、颜某(均另案处理)一起驾车前往颜某家中吃饭,购毒人员张某向吴某宁购买毒品。吴某宁联系贩毒人员“蛇仔”购买毒品,三人拿到毒品后在车内吸食一小部分,将剩下的毒品在约定的地点贩卖给张某,当日颜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吴某宁、王某驾车逃离。2019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颜某的配合下将被告人吴某宁抓获。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宁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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