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海口男子吴某和朋友们路遇醉汉刘某酒后狂按车喇叭,双方起了口角争执,吴某持刀将刘某捅伤。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刘某人民币29832.11元。
2019年6月26日凌晨2时20分许,吴某和朋友阿波(化名)、阿洪(化名)、阿廖(化名)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栖厢酒吧喝酒后走出酒吧。刘某在金龙路繁花酒吧喝酒后,因醉酒在该酒吧门口停车场处随意拦截并坐上他人的一辆小轿车猛按喇叭,走在前方的阿波、阿洪因此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某先是拦架后也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吴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刘某的后背捅伤。经海口市龙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左侧胸背部刀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左侧肺压缩约5%,肺挫裂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吴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投案。
刘某受伤后入住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3天,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0622.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应获得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0622.11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300元,营养费人民币11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832.11元。
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持械伤害他人要害部位,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9832.11元。
[编辑:刘慧]